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日電)高雄市一名柯姓女子騎機車超車時,不慎撞傷李姓機車騎士,李男提告求償。最高法院判決柯女賠償新台幣164萬多元確定。

根據判決書指出,高雄市柯姓女子於民國100年4月9日上午,騎著機車沿高雄市仁武區仁慈六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某彎道時想超車,卻不慎撞到李男機車的車身,李男人車倒地後受傷。

李男提起民事訴訟主張,他因車禍受有腰椎受傷、椎間盤突出等傷害,請求柯女賠償醫療費、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。

最高法院審理後,維持二審判決,認為依高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,柯女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是肇事原因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扣除李男已領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,判決柯女賠償164萬多元確定。10212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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