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月光公司偷排廢水案,高雄環保局上午再到位於德民橋下日月光K7、K5廠廢水出水口進行採樣。 記者劉學聖/攝影 |
高雄地檢署上午傳喚日月光等相關人員到案接受偵訊。 記者劉學聖/攝影 |
環保署長沈世宏上午表示,不法利得計算原則是不論偶發或或蓄意,都一樣得罰,且如果惡意重大,更應該加重裁罰。
至於是否對日月光公司裁處勒令停工,當然要調查日月光是偶發或蓄意,如果只是偶發一次機器故障就勒令停工,或許處罰太重,但他重話反問:「高雄市環保局都已經查到日月光有暗管偷排了,日月光還能算是『偶發』事件?」
環保署督察總隊長陳咸亨表示,不法利得的主要計算原則包括: 應支出汙染防治卻未支出成本、應操作汙染設施未操作設施的成本,如果偷排是汙水處理功能不足,也要計算其應投資未投資成本及罰款、利息等五項,計算期間以95年2月行政罰法開始施行不法利得裁罰迄今,如果偷排發生在95年以後,則以實際偷排期間起算。
陳咸亨說,環保署核發的排放廢水許可是 一家工廠核發一張排放許可,日月光除K7廠偷排廢水,K5、K11廠也有未經核准的放流管線,因此不法利得計算,必須依三個工廠的排放廢水汙染時間長短、排放廢水數量、汙染情節重大與否計算。
環保署環保督察總隊副隊長林左祥指出,主要是計算日月光違法期間實際偷排未妥善處理的廢水量有多少,加上可能產生的汙泥量,綜合成汙染量;再乘以每噸汙水、汙泥處理費用,算出日月光應支出而未支出的費用,評估不法利得。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